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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標購或拍賣取得房屋記得申報契稅

更新日期:111-0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應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取得的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的話,就不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而是以取得移轉價格計算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假設A君法拍取得某處不動產全部持分,房屋部分拍定價250萬,而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雖申報時移轉價格應填寫拍定價250萬,惟契稅核定時將從拍定價及評定現值從低認定,即該屋核定契稅為房屋評定現值50萬乘以稅率6%,應納契稅為3萬元。

        民眾如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