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1日上路後,房屋稅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為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但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因此114年3月至6月新建完成之房屋,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月數就會超過12個月,最長達16個月。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11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2個月。但由於114年3月至6月新建完成之房屋,已超過114年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基準日(114年2月28日),故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課徵,並以115年期之基準日(115年2月28日),為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某建案於114年3月起課,114年3月至6月期間的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課徵,並於115年5月開徵。假設甲向建商購入該屋並於115年2月1日完成登記,甲即為115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其課稅所屬區間將自114年3月1日起算到115年6月30日止,合計16個月,而非以前按月課徵認知的5個月。
稅務局提醒民眾,新取得房屋請留意房屋稅起課年月及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以保障自身權益。另房屋如符合自住或相關優惠稅率,別忘了於當期開徵40日以前(3月22日)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當期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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