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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牌照車輛移掛他車號牌被查獲,使用牌照稅加重處罰

更新日期:110-1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查獲及以後再查獲者處1.2倍之罰鍰)。另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陳先生有1輛2000cc自用小客車,車牌為AB-XXXX,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在110年1月1日被註銷牌照,但陳先生在110年7月5日移掛AC-OOOO號車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AB-XXXX車輛除應補繳110年1月1日至110年7月5日之使用牌照稅5,722元(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365×186=5,722元)外,因屬1年內第1次查獲,另處以應納稅額0.6倍的罰鍰3,433元(5,722元×0.6=3,433元),並且要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2萬2,460元(11,230元×2=22,460元),合計應處罰鍰為2萬5,893元。另外,車牌AC-OOOO的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也要處以該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