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課徵,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房屋持有人認定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課徵。但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的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次期的房屋稅課徵月數超過12個月,最長達16個月。
該局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計12個月。舉例:114年3月起課的新屋,該屋114年3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與115年期房屋稅併同於115年5月開徵。若甲於114年4月1日向乙購入該屋,甲為115年期(次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課稅所屬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6個月,甲負擔115年期房屋稅為16個月而不是12個月。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屋買賣投資規劃,請特別留意房屋稅起課年月及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並將房屋稅納入投資成本考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