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身心障礙家庭的照顧彈性,財政部於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優化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高雄市政府表示,此解釋令大幅放寬免稅認定「登記地址」限制,突破以往必須「遷戶籍」的硬性措施,讓實際負擔照顧責任的二親等親屬,能輕鬆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負擔。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因身障情況無法取得駕照者,過去其二親等親屬必須與身障者「同戶籍」或「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才能申請免稅,新制上路後,只要該親屬車輛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可認定為供其使用並核准免稅,讓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駕駛所有車輛接送身障者,提供行的需求,可符合申請要件,確保減免權益。
此外,每一身障者以申請一輛車免稅為限,若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免徵金額以2400cc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此部分基準與原規定一致。
稅捐處溫馨提醒,符合新解釋令規定車輛之車主,請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 07-7410141 或 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詳盡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