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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所有供其本人使用的車輛,地稅局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免申請免煩惱

更新日期:115-0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取得身障資格後,要如何申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的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不須提出申請。另已經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免稅期限至身心障礙證明所載重新鑑定日止,不用每年提出申請,若於重新鑑定期限內辦理鑑定後,由該局主動延長免稅期限至下一次重新鑑定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本人不論有無駕駛執照,名下若無車輛,可以以配偶或同一戶籍2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舉例來說,3,0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1萬5,210元,最高可減免1萬1,230元,仍須繳納3,980元。

    民眾對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