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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使用,房屋稅最高省下3倍稅金。

更新日期:114-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上路後,桃園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率已調高(3.2%~4.8%),為鼓勵民眾可將閒置房屋投入租賃住宅市場,提升房屋利用效率,如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可享有較優惠的房屋稅率1.2%,最高可省下3倍稅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合法建物只要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稅務局會主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名單或核定函,主動核定按較優惠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有溢繳稅款情事,亦會主動辦理退稅事宜。

另外,稅務局提醒,新制房屋稅是按「年」計算,且每年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因此只要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在有效期間內的各年期,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舉例來說,某甲的房屋經認定114年4月1日到115年5月31日屬於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期間,114年期及115年期繳交的房屋稅,都適用優惠稅率。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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