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者來電洽詢,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時,若合約內容未明確載明工程總價,而是完工後按實際結算金額付款,該如何申報印花稅呢?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依契約金額扣除營業稅後,按未稅金額1‰稅率繳納印花稅。然而,若合約未明定總價,而是需待工程完成後才能確定實際金額者(例如開口契約),則應先預估合約金額,報繳印花稅,並在工程完工後,根據實際結算的未稅金額補足或退還溢繳的印花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若合約在工程進行中因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則不屬於上述「工程完成」的情形,無法申請退還印花稅哦!
此外,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申報印花稅,可至財稅局所屬各分局開立繳款書,或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ap.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網路帳號,經審核通過後即可自行申報,方便又省時。
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電話06-2160216分機1123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