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工廠變更使用、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等,不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土地應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累進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供工廠使用的土地,如果因不再經營工廠,工廠辦理註銷登記,或工廠廠房拆除後土地不作工廠使用,或工廠登記事項變更,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減少,或因歇業、搬遷、停工等原因被經濟發展局廢止工廠登記,不符合工業用地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起的30日內向地稅局所屬分局申請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經查獲遭追補應納稅額,並可能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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