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張先生來電詢問,太太的土地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過戶給兒子後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該局說明,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於土地辦妥產權登記後,雖符合要件繼續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異動,仍應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前備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當年即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如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請民眾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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