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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外僑)

99年度

更新日期:111-02-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北區國稅徵字第1010001599號
     中區國稅二字第1010001070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10036530號
     財高國稅服字第1010003259號
     財北國稅服字第1010219720號

主旨:公告9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9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及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申報案件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非屬本次公告範圍。

 二、本公告代替9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如公告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案件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吳自心

局長 鄭義和

兼代局長 蕭樹村

局長 何瑞芳

局長 陳金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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