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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外僑)

108年度

更新日期:111-02-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服字第1100000001號

     北區國稅徵字第1101000014號

     中區國稅二字第1100000013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100000013號

     財高國稅服字第1100000007號

 

主旨:公告10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與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10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及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申報案件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非屬本次公告範圍。

 

二、本公告代替10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2年度至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案件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宋秀玲

局長 王綉忠

局長 吳蓮英

局長 盧貞秀

局長 蔡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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