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稅消字第1133063665號
主旨:公告112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112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本處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本處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繕具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處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tax.ntpc.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