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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核定稅額公告及查詢

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3-03-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公告公告原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

          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31010024號

          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1000016號

          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0028號

          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0016號

          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30000110號

主旨:公告112年9月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2款至第4款。

公告事項:

  1. 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申報112年9月貨物稅、菸酒稅(限無需加徵滯報金)、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2.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本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3.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4.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所在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以工商憑證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洽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5. 旨揭申報案件經核定退稅者,將寄發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局長 吳蓮英

局長 李怡慧

局長 樓美鐘

局長 李雅晶

局長 翁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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