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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案件試算

房地贈與應負擔稅負

地方稅稽徵機關

  1. 一般用地
  2. 印花稅:

    依契約價款總金額課徵1‰, 其不動產契據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為:

    X 稅率1‰ =
    0

國稅局

試算結果

0
【應納稅額=4+3.1】

0
【應納稅額=1+2+3.2】

以上資料為初估稅額,僅供參考,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申報後核定之發單資料為準。

土地增值稅試算

注意事項

1. 本表估算之稅額,係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土地增值稅應繳稅額之計算公式估算,僅供概算之用,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申報時核定之發單資料為準.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估算稅額,以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超過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估算稅額,二者合計,則為本次該筆移轉土地預估稅額總額.

元/每平方公尺 (連結至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公告現值查詢)
元/每平方公尺
%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請至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下方時間數列查詢之第四項: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稅務專用)
平方公尺
分子:
/分母
《貼心提醒》請於試算前先點選「清除資料」清空各欄位後再輸入資料,以避免欄項內殘留前一筆資料,造成試算結果錯誤。

稅額計算公式:

查定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查定稅額-(查定稅額 X 減徵比率)-准予抵繳之增繳地價稅額

應徵稅額計算公式

漲價倍數=土地漲價總數額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

自用住宅用地預估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10%)

一般土地:按漲價倍數分3級稅率累進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 -[(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 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為0.18
一般用地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
稅級別
20年以下
20年 ~ 30年
30年 ~ 40年
40年以上
第一級
a × 20%
a × 20%
a × 20%
a × 20%
第二級
a × 30% - b × 10%
a × 28% - b × 8%
a × 27% - b × 7%
a × 26% - b × 6%
第三級
a × 40% - b × 30%
a × 36% - b × 24%
a × 34% - b × 21%
a × 32% - b × 18%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贈與稅試算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

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本年度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本年度扣除額 = 本年度課稅贈與淨額

本年度課稅贈與淨額×稅率 - 累進差額 - 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您應繳納之贈與稅額為: $ 0

六.稅率表及計算公式

民國114年1月1日(含)以後
本年度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課稅贈與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28,110,000以下
10
0
28,110,001-56,210,000
15
1,405,500
56,210,001以上
20
4,216,000

七.附錄

  1. 贈與稅-問與答
  2. 贈與稅-申報軟體下載

契稅試算

  1. 契稅計算公式:申報契稅金額(房屋現值)×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應納稅額。
  2. 本表估算之稅額,係依契稅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計算公式估算,僅供概算之用,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申報時核定之發單資料為準。
  3. 契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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