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扣繳義務人 *)
外國營利事業基本資訊
合約名稱及編號
合約期間
合約金額/計價方式
申請事項
(欄項不敷使用時,請自行依本表格製作檔案並上傳)
填報注意事項
1. 銷售「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指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
2.銷售「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指銷售其提供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模式包括:
(1)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
(2)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行給付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
(3)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係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3.稽徵機關如查得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實際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扣繳義務人申請適用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4.經稽徵機關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於核定適用期間,其營業項目或銷售模式有變更情形者,扣繳義務人應重新申請核定。
5.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傳輸方式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等無形資產供扣繳義務人在我國境內使用者,非屬提供或銷售電子勞務範疇,不得申請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