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一、出售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申報所得稅(房地合一新制或綜合所得稅舊制)
(1)房地合一新制【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2)綜合所得稅舊制【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外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應申報房地合一新制。
一定條件:係指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業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1.申報房地合一新制【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另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 (2)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3)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4)價款收付紀錄 (5)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6)其他有關文件 2.申報綜合所得稅舊制【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外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交易日所屬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翌年5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2)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 (3)價款收付紀錄 (4)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