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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未打買受人統編,事後如何補加統編?

更新日期:110-05-11

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規定應作廢重開。並於重開立電子發票時補加統一編號後,於48小時內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