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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我被併購了,有哪些租稅減免?

更新日期:107-01-05

A: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可否申請退還累積留抵稅額?
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三、應如何申請退稅?
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地國稅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