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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高階專業人員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及第8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及第10條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時,發行公司須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嗎?何時申報?

更新日期:111-04-29

A:發行公司應於高階專業人員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之次年度1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