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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發布「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1070130)

更新日期:112-01-13

為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減少空氣污染並改善空氣品質,於1061122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或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保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曳引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依上開條文授權規定,財政部於今(30)日會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前開辦法定義之大貨車,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及第3條所稱之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一、 自1061124日起至1081231日止報廢886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

二、 自1061124日起至1081231日止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 報廢之大貨車及換購之新大貨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財政部說明,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該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 新大貨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 中古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 中古大貨車辦理報廢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六、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如有查詢該辦法內容需要,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貨物稅相關法規\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項下查詢。若有疑問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