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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贈

更新日期:112-07-31

小周是個充滿愛心的人,常參與慈善救濟活動,到了年底,他收到了不少感謝狀和收據,可是讓他百思不解的是,這些收據為什麼都不貼印花稅票?原來,依照稅法規定,辦妥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的慈善團體領受捐贈的收據是免納印花稅的。到了次年5月,小周將這些慈善捐贈收據整理統計,在他的所得稅申報書上列舉扣除,讓他節省了1筆可觀的所得稅負擔,真是好心有好報。
但是,所得稅法上對於慈善捐贈列舉扣除額也有一些規定,簡單說明如下: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以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對於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對依行政法人法設立行政法人的捐贈;依博物館法規定,對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的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款項;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不受金額的限制。
二、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另自97年1月18日以後個人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指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三、接受捐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為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為限。捐贈對象如為寺廟,該寺廟亦應以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者為限。
四、取得依法登記的寺廟開給「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的收據,並非是捐贈性質,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五、會員、社員繳交的年費、入會費等性質的款項,並不屬於捐贈性質,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六、列舉捐贈扣除額時,要檢附捐贈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