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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贊助

更新日期:112-07-31

小周對政治議題亦很熱衷,除了每次選舉必定前往投票外,還出錢出力支持特定政黨及候選人,到了選舉結束,小周收到了一些收據,但收據上卻沒有貼印花稅票,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以政黨名義接受捐贈所開立的收據可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的規定,免繳印花稅,而贊助候選人的收據,原應按銀錢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但政治獻金法修正後,捐贈給候選人的收據,也可免繳印花稅了。這些捐贈給政黨的收據,到了次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還可以申報列舉扣除,其扣除規定,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親民黨、時代力量、台灣基進、新黨及綠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既支持了所屬的政黨,又可節省所得稅,真是一舉兩得。


1.「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有關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不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律適用政治獻金法之規定辦理。
2.對於擬參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及19條之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而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3.前開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率未達1%者,不得申報;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的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