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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舊車

更新日期:113-09-20

車輛所有人如將舊車轉賣給他人時,應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及以前各年度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罰鍰,會同買方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往後年度之使用牌照稅即可改向新車主課徵。買方若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以登報或以存證信函催告辦理過戶,經催告滿 7 日後第 8 日即可攜帶催告過戶報紙 2 份或送達之存證信函正本、回執,並繳清使用牌照稅、罰鍰、燃料費、違規積案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往後如有違規使用道路,其應納稅款及罰鍰即由新使用人(買方)負責。
例如
小周於 111 年 6 月 3 日將舊車賣予老王,老王將車子開走後,並未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幸好小周即時於 111 年 6 月 16 日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因此當老王於 112 年 8 月 15 日開車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老王會被補徵 111 年 6 月 16 日至 112 年 8 月 15 日的使用牌照稅及按上述補徵稅額處 2 倍以下的罰鍰,而且需重新檢驗及領牌才得使用公共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