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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舊車

更新日期:115-09-08

車輛所有人如將舊車轉賣給他人時,應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及以前各年度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罰鍰,會同買方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往後年度之使用牌照稅即可改向新車主課徵。買方若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以登報或以存證信函催告辦理過戶,經催告滿7日後第8日即可攜帶催告過戶報紙2份或送達之存證信函正本、回執,並繳清使用牌照稅、罰鍰、養管費、違規積案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往後如有違規使用道路,其應納稅款及罰鍰即由新使用人(買方)負責。
▪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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