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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 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的營業人得彙總開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1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 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財政部75.4.28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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