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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辦理調整時併同辦理。惟兼營營業人如非屬於年度中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之情形,而係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長短,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兼營調整申報。(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8條之2、財政部82.11.18台財稅第821501539號函及財政部89.7.29台財稅第08904551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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