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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2.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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