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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售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9109)

更新日期:110-04-22

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等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自保稅地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外,其應徵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由海關代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6條之1及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