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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貨物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敘明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向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檢附完稅照及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繳納貨物稅。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
(財政部98.4.29台財稅字第09804011080號令)
(財政部106.10.3台財稅字第106045562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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