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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更新日期:112-04-27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1.填寫遺產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3擇1)各1份。
3.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4.繼承系統表1份。
5.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及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或准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文件。
6.經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並檢附中文翻譯版本。
7.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補申報部分之相關資料,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核定通知書或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
8.繼承人係未在我國境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申報,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繼承人親自回國辦理申報者,應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辦理申報。
9.申報土地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及死亡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證明。(如確認遺產稅參考清單所載土地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土地之登記情形相符,可由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簽章切結,即免予檢附。)
10.申報房屋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稅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如確認參考清單所載房屋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該房屋之登記情形相符,可由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簽章切結,即免予檢附。)
11.申報存款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含封面)或存單影本。
12.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及股票價格相關資料。
13.申報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樣張、股票影本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
14.申報信託遺產或信託利益之權利未受領部分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15.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率扣除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16.申報債務扣除,應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17.主張扣除應納未納稅捐,應檢附相關稅捐之繳款書影本。
18.申報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未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之證明、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等。
19.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20.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資料、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21.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單位及已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應檢附受贈人受贈同意書。如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應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受贈單位受贈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近一年免納所得稅之證明文件及經業務主管機關證明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
22.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3.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遺產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