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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以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財政部71.8.13台財稅第360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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