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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更新日期:112-04-27

1.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民法第1174條)
(84.7.19.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