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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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