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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 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更新日期:112-04-27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1.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要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5.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6.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7.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贈與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