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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2 以受贈財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可抵繳的金額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3-01-03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贈與人係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者,納稅義務人申請如符合實物抵繳要件者得全數抵繳贈與稅。另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財政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