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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和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就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洽領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如果核定沒有應納稅額時,發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對於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可向國稅局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後,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對於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可以向國稅局申請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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