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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6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更新日期:111-05-02

1.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外籍專業人士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