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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113年度起為750萬元)2.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有價證券(包含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113年度起為75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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