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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 為何將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對證券市場有何影響?

更新日期:110-10-08

1.基於未上市櫃股票易成為租稅規劃工具之情形仍然存在,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制定目的,將其交易所得恢復納入基本所得額,以維護租稅公平。又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之政策,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排除適用,並給予投資人5年之出場時機,爰於但書明定,個人於符合規定之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5年期間,買賣該等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2.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成立條件及投資範圍等法令規定較公開募集者更為寬鬆,且可以投資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進行租稅規劃,故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降低租稅規避之情形。

3.由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並不會對一般投資大眾及證券市場造成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