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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 那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更新日期:110-10-08

1.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計入

3.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4.第1點但書規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係指:

(1)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②  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③  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2)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視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登錄創櫃板者:

A.依創櫃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經櫃買中心委任之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過半數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

B.依創櫃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取具經櫃買中心認可推薦單位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

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2年,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

(3)前揭第(1)、(2)點經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個人交易該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未上市櫃股票時,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