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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其交易所得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0-10-08

1.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

2.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1)未上市櫃股票:應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受益憑證係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按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3.但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述1、2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計算之。

4.所得額如果是依前述1、2之方式計算,而不是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不適用損失扣除之規定,亦即不得扣除當年度及前3年度之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