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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且符合緩課規定者,其於88年度及以後年度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應列入轉讓年度的所得課稅,但仍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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