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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至債息收入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80.7.31台財稅第800708801號函)(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5221號令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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