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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轉讓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且賣回或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不再轉讓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108.1.3台財稅字第107006781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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