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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本稅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之利息。是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係指繳納本稅三分之一。(稅捐稽徵法第39條)(財政部80.1.19.台財稅第8012404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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