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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稅捐稽徵機關針對具體查核範圍之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但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對外公告之案件,則以該公告之調查基準日為準。(財政部108.7.12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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