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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懲規定

更新日期:114-05-19

一、獎勵規定
(一)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 1% 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二) 繳納期限如為 10 日,在 11 日繳納則不得扣領獎勵金,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因公庫人員疏失仍扣領獎勵金時,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法追繳,但金額在 200 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二、處罰規定
(一)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經營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會被處新臺幣 1 萬5千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1.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之罰鍰。
2.查獲後經通知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而未依限補辦者,處新臺幣7萬元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且補繳所漏稅額者,處新臺幣3萬元之罰鍰。
3.如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下;或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3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免予處罰。
◎案例:
視聽歌唱業自XX年1月15日起擅自營業,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於XX年1月20日查獲始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且所漏稅額為新臺幣1千6百元,違反娛樂稅法第7條規 定,經地方稅稽徵機關裁定處罰新臺幣1萬5千元。
 (二)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短徵、短報  娛樂稅者

 按應納稅額處 5 倍罰鍰。

不為代徵、匿報娛樂稅者

按應納稅額處 7 倍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 

   續,並已補繳稅款者,處 5 倍罰鍰。

依規定應處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右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每案應納稅額(新臺幣)

3,000元

以下

3,001元~

  6,000元

  6,001元~

12,000元

罰則

免罰

按應納稅額處以3倍罰鍰

按應納稅額處以4倍罰鍰

 ※ 1 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 3 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案例:(假設娛樂稅稅率5%)
某電動玩具店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擅自於   XX年8月1日營業,經於XX年10月16日被查獲並取具 該店負責人切結書聲明營業淨收入共計38萬元,經地方稅稽徵機關追繳娛樂稅1萬9千元,另處以漏稅額7倍之罰鍰13萬3千元。

(三)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
逾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滯納金,並不得扣領代徵獎勵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案例:
某公司應代徵XX年8月份娛樂稅2萬1千379元,扣領獎勵金213 元,其限繳日期為XX年9月1日至XX年9月10日,因經辦之會計疏忽,延至XX年9月14日始持向銀行繳納,收款之銀行予以加徵1%之滯納金213元,並不得享有代徵獎勵金 213元。

(四)臨時公演未辦理徵免娛樂稅手續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未依法於舉辦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活動係由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舉辦者,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1.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之罰鍰。
2.不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新臺幣7千5百元之罰鍰。
◎案例:(假設娛樂稅稅率5%)
某公司於XX年2月15日舉辦演唱會,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
理票券驗印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該公司雖於演唱會結束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辦娛樂稅徵免,依規定仍應裁處新臺幣7千5百元之罰鍰。

 (五) 申請免徵娛樂稅經發現不符規定
凡機關、團體、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等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或作為救災、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其必要開支超過全部票價收入 20% 者,應負責補繳應徵之全部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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