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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課徵範圍及法定稅率

更新日期:115-07-15

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50%。
二、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20%。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25%。
(一)視聽視唱場所。例如:MTV、KTV、卡拉OK店。
(二)資訊娛樂場所。例如:網咖。
(三)實境解謎遊戲場所。例如:密室逃脫。
(四)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例如:漆彈射擊場。
(五)高爾夫球練習場所。
(六)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例如:賽車場、卡丁車場、沙灘車。
(七)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例如:夾娃娃機、精靈寶可夢卡匣自動販賣機。
(八)電子遊戲機。例如:柏青哥機、賓果機。
(九)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例如:氣墊船、水上摩托車、動力飛行傘。
◎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請至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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