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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娛樂稅問答實例

更新日期:114-05-19

一、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否報繳娛樂稅?
答: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
惟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如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答:
(一)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由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娛樂稅。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二)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三、經營海釣娛樂漁船、供人垂釣,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
海釣娛樂漁船如純供為海上交通工具,非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徵娛樂稅。

四、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五、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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