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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全功能服務櫃臺

更新日期:115-04-09

一、全功能服務櫃臺簡介

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目標係利用財稅網路線上作業及電腦化資訊設施,將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以及轉帳納稅等業務資訊加以整合,將現行分散於各業務單位辦理之納稅義務人查詢、補發繳款書及核發書證等納稅義務人較常申辦之事項,由全功能服務櫃臺負責受理並隨到隨辦,以簡化案件作業流程,縮短納稅義務人等候時間,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

二、服務項目暨應備證件

(一)一般稅務諮詢服務

申請人

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無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土地公告現值查詢

申請人

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無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三)印製各類申請書

申請人

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無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四)土地增值稅物價指數查詢,滯納金、滯納利息線上核算作業

申請人

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無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五)退稅查詢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六)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查詢

申請人

⒈身心障礙者、納稅義務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1.身心障礙者、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七)約定轉帳查詢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提供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八)全國地價稅自住用地查詢

申請人

⒈土地所有權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九)地方稅查詢欠稅及補發繳款書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房屋稅、地價稅課稅明細表、房屋稅當期稅籍證明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繼承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   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⒊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一)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當期轉帳繳納證明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繼承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⒊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二)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補發當期繳款書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三)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繳納證明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繼承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⒊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四)地價稅歷史資料查詢

申請人

⒈土地所有權人  ⒉繼承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⒊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五)土地增值稅簡易試算作業

申請人        

⒈土地所有權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土地所有權人:

(1)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簿影本

(2)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代理人:

(1)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簿影本

(2)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六)預估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額

申請人        

⒈土地所有權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出售與重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影本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七)土地增值稅處理情形查詢

申請人        

⒈土地所有權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十八)土地增值稅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

申請人

⒈土地所有權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 轄內跨區

 

(十九)契稅估算

申請人

⒈房屋納稅義務人  ⒉繼承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⒊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十)契稅、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處理情形查詢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提供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十一)契價證明書

申請人

⒈契稅申報資料原所有權人  ⒉繼承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契稅申報資料原所有權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⒊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 轄內跨區

 

(二十二)娛樂稅繳納證明

申請人

⒈代徵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代徵人: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代徵人統一編號

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代徵人統一編號

(3)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 轄內跨區

 

(二十三)補發娛樂稅當期繳款書

申請人

⒈代徵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代徵人: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代徵人統一編號

應備證件:
2.代理人:
(1)代理人
①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②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③授權書或委任書
(2)代徵人統一編號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十四)印花稅繳納證明

申請人

⒈  納稅義務人  ⒉繼承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⒊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十五)印花稅補發當期繳款書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十六)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更正姓名、變更通訊地址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⒈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十七)全國財產稅(所得)總歸戶查詢:查調申請人或其被繼承人財產(所得)

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繼承人  ⒊代理人

應備證件

※申請查調個人財產(所得)
⒈納稅義務人:
(1)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⒊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代理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3)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
(4)被代理人如為繼承人,應另檢附:
①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②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申請查調全戶財產(所得)
(1)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全戶戶口名簿
(3)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或切結後身分證影本(備查)
(4)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核發之國內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5)授權書或委任書
※如申請人有未成年者(未滿18歲),請參閱下方注意事項說明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十八)全國財產稅(所得)總歸戶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

申請人

1.債權人本人  2.代理人

應備證件

債權人本人:

(1)身分證明文件:

①A.債權人係個人,為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B.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C.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②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①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

②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

③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

④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

⑤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⑥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⑦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

⑧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⑨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

⑩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⑪其他法律規定文件。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2.代理人:

  除上項(1)、(2)、(3)項證件外應加附:

(4)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5)授權書或委任書

註:

①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分別繳納資料查調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位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查調費。

②前述應備證件正本查驗後退還(應備證件影印備查)。

③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正本者,其具結得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④查調資料可能存在登錄時間之落差,請申請人注意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二十九)繼承案件地方稅查詢欠稅

申請人

1.繼承人  ⒉代理人

應備證件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如為再轉繼承案件,請另檢附繼承系統表)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V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三十)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申請資料作業

申請人

1.繼承人2.遺囑執行人 3.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同時,如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併同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應備證件

1.申請人自行申請: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已洽戶政辦竣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已洽戶政辦竣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作業方式

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V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全國跨區(限六都)

V轄內跨區

 

(三十一)稅籍異動即時通

申請人

1.納稅義務人(自然人或法人) 2.法定代理人

應備證件

1.納稅義務人:

(1)本人身分證正本(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3)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4)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法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法定代理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本服務未提供授權委任代為申辦

※如申請人有未成年者(未滿18歲),請參閱下方注意事項說明

作業方式

V口頭答覆

核發證明

表單列印

受理情形

V 全國跨區

V轄內跨區

 

 

※注意事項:
受理未成年子女臨櫃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如屬未成年者:

1.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上共同簽章,免附授權書;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為查詢時,應檢附委任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授權書或共同委任書(授權書或委任書上委任人簽章部分,應有法定代理人兩者共同之簽章)。

2.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審酌其申請目的是否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1)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得由其本人簽章即可辦理。
(2)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3.雙方離婚者,由擔任親權行使之一方代為申請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雙方之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免附他方之委任書或同意書,惟經協議,由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時,仍應依上款1及2之規定辦理。

4.一方有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情事(參*民法第1096條、62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及50年台抗字第187號判例***),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由另一方行使時,免附他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

5.均不能行使時,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順位之法定監護人或法院依聲請選定之監護人簽章免附授權書或委任書。

6.未符以上1至5款規定之申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7款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定;或依同法該條同款之有關函釋,請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函請受理申請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代替並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
『*民法第109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一、未成年。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失蹤。
**所謂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例如自己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
備註:「心神喪失」一詞原為民法第14條規定,97年5月2日民法修正已無「心神喪失」一詞。詳參現行民法第14條、第15條及第15條之1有關監護、輔助宣告規定。』

(二)代理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規定免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